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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8 17:01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9〕28号

各市财政局、残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残联,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5月28日

 

 

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助学等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统筹安排用于残疾人各项支出。

第三条  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省残联负责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部门、残联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残联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全部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五条  省残联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残联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六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残联申请通过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残联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残联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省残联对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任务清单与资金同步下达。

第九条  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具体包括以下投向和支出内容:

(一)残疾人康复。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包括开展康复训练所必需的手术费、辅助器具购置(含安装、调试)以及机构、社区和家庭康复训练、培训等支出;开展成年残疾人康复,包括基本康复服务发生的器具、材料、医疗、服务、培训等必要开支;对残疾人康复机构设备购置给予补助。

(二)残疾人托养。补贴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用于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生活照料护理、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改造、辅助性就业及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购置等支出,以及为残疾人接受居家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购买社会服务等提供资助。

(三)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基地、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和致富能手。

(四)残疾人助学。为残疾人大学生发放励志助学金。

(五)中央项目。除上述项目外,中央财政通过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补助的项目支出。

(六)其他支出。用于其他需要保障的残疾人康复和就业项目支出。

第十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省残联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范围。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省残联根据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其中,省本级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预算批复或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综合参考保障对象数量、财政困难程度和工作绩效等,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等困难地区倾斜。省残联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科学遴选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6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补助资金应在收到中央资金文件后30日内正式下达,省残联应在规定时限前10日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省残联应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报分管省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残联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残联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七条  省残联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年度预算执行完毕,省残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残联、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加大资金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省财政厅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省残联负责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十九条  各级残联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残联可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依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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