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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30 16:59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金〔2019〕24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与投资促进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等,促进我省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19年5月30日


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落实全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粮食风险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业务主管部门中,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按不同险种分类,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分别负责;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项目实施方案等,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在规定权限内安排使用资金。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同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时限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建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五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专项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六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编报对下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和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一)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在各市县自主自愿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础上,省财政对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的符合中央、省级规定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保险费补贴。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各地区实际投保情况据实结算,保险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中央和省级财政结余部分予以收回。

省财政结合中央资金,按照分档方式对不同地区分别确定补贴资金分担比例(具体分档情况见附件),各险种补贴比例如下:

1.种植业险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花生、马铃薯、大豆7个险种。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财政补助35%。省财政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5%、30%,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35%、25%、15%。其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

产粮大县政策:将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县级财政补贴比例降至零。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对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中确定为产粮大县的县,中央财政分别补助42.5%、40%,省财政分别补助32.5%、30%;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中确定为产粮大县的县,中央财政分别补助42.5%、40%、37.5%,省财政分别补助32.5%、30%、27.5%,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试点: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试点。试点地区农户自行承担保费的30%,中央财政补助35%;省财政对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中确定的试点县分别补助30%、25%,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中确定的试点县分别补助30%、25%、20%。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三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试点地区农户自行承担保费的20%,中央财政补助45%;省财政对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中确定的试点县分别补助30%、25%,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中确定的试点县分别补助30%、25%、20%。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2.养殖业险种,包括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3个险种。其中,能繁母猪保险费72元/头,保险金额1200元/头,保险费率6%;育肥猪保险费48元/头,保险金额800元/头,保险费率6%。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财政补助40%,省财政对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5%、30%,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25%、20%、15%。其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

3.森林险种,包括公益林、商品林2个险种。

公益林险种,全部由各级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省级以上公益林,省财政对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5%、30%,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35%、30%、25%;省级以下公益林,省财政对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25%、20%,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25%、20%、15%。其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

商品林险种,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财政补助30%;省财政对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0%、25%,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30%、25%、20%。其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

4.省级险种,包括温室大棚、苹果、桃,冬枣、鸭梨(仅限滨州地区)5个保险品种。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50%。省财政对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25%、20%;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25%、20%、15%。其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

5.鼓励各地积极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对市县开展的政府补贴的特色险种(试点期一年以上),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二)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省财政对有关保险经营机构在规定补贴地区开展的符合规定的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保险费补贴。资金采取“总量控制、切块下达”方式分配,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投保需求及绩效评价情况,确定补贴品种及范围。省财政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将省级资金切块下达至市县,市县应在切块范围内使用省级资金。

(三)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 、国家明确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超标粮食收购和处置费用补贴、2013年前报经国务院批准认定的1998年6月以来发生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以及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支出。具体政策要求、资金筹集、规模控制等内容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及管理方式的通知》(鲁财建〔2015〕105号)执行。

(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其中,国有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及管护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方面的支出。具体补助标准根据财力情况、管护成本等因素另行制定。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八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省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应报经分管省领导同意,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省级资金是否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完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通过合规性审查后,省财政厅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或编报要求。下达资金时明确区域绩效目标相关要求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通过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逐级拨付,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列支粮食风险基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省财政厅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二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省业务主管部门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评。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加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省财政厅按规定主要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省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主要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十五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资金分配因素、资金审核拨付流程、绩效管理等要求,并抄送各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分档情况



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分档情况


市级第一档:枣庄市、临沂市、菏泽市

市级第二档:原莱芜地区、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

市级第三档:淄博市、日照市、济南市、东营市、烟台市、威海市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第一档:郯城县、平邑县、夏津县、冠县、莘县、阳谷县、惠民县、阳信县、郓城县、单县、曹县、巨野县、鄄城县、成武县、金乡县、鱼台县、梁山县、泗水县、汶上县、宁阳县、东平县、蒙阴县、沂水县、兰陵县、临沭县、临邑县、庆云县、平原县、宁津县、乐陵市、临清市、高唐县、无棣县、东明县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第二档:高青县、沂源县、安丘市、临朐县、微山县、五莲县、莒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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