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过程
我们认真研究国家和省级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政策,起草了资金管理办法初稿,并征求了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形成了《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是总则。主要包括设立依据、专项资金的用途、资金主管部门及部门职责等。第二章是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全面实行零基预算管理。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逐项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不留“硬缺口”。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第三章是预算执行。明确了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第四章是资金管理监督。规定了资金使用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责,对资金管理和绩效等事宜作出要求,并对违规行为规定了惩戒措施,促进资金安全高效规范使用。第五章是附则。规定了办法解释单位及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