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按照鲁政发〔2019〕1号要求,整合省级原有宣传文化和广告业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含农村文化部分)、广电事业发展、旅游发展(不含乡村旅游集群片区及精品旅游小镇奖励)等4项资金,设立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暂行办法》,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管理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以及有关预算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等。
二、起草过程
起草完成后,我们发送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文联、省作协、山东广播电视台、省档案馆等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根据部门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在厅内征求了预算处、国库处、政府采购管理处、教科文处、工贸处等业务处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总则、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管理监督、附则共五章43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办法制定依据、相关名词解释、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预算编制”,主要包括预算申报、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任务清单和支出内容、资金使用方式和扶持标准等内容;
第三章,“预算执行”,主要包括资金分配因素、项目遴选办法、资金下达拨付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资金管理监督”,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预算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存量资金管理、信息公开、资金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主要包括办法解释权限、实施期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