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依据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规定,集中财力支持教育优先发展,自2019年起,省级财政加大教育资金优化整合力度,设立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
二、主要内容
《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31条。
(一)总则。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监督预算执行等,确保财政教育政策有效落实、预算安排合法合规。省教育厅负责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细则和任务清单,对投入政策影响、资金支出进度、安全性和规范性及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负责。
(二)预算编制。省教育厅结合全省教育发展实际,提前谋划、整体布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预算编制要求,统筹布局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师资队伍、学生资助等大类资金规模。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并负责制定教育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留“硬缺口”。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教育厅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代会审议批准。
(三)预算执行。省教育厅根据教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其中,省本级支出应明确到项目,纳入省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批复下达;对下转移支付,应明确到分配地区或项目。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分别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60日内正式下达,省教育厅在规定时限前10日,分别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将分配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四)资金管理监督。市县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使用教育发展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加强对教育发展资金的预算监管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