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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3 16:55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9〕24号 

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济南、青岛、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齐城市建设管理短板,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16日

  

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齐城市建设管理短板,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建特色小镇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49号)等规定,结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奖补政策,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品质提升工程,推动各地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等住房和城镇化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权责配置。坚持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财政部门聚焦预算编制,放开预算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聚焦资金分配,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二)保障重点支出。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配置资金,防止资金使用分散化、碎片化。

(三)改进管理方式。坚持资金分配与项目监管并重的原则,实施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任务清单与预算指标同步下达,确保完成预算执行和任务清单中的约束性指标。

(四)注重资金绩效。坚持花钱必问效的原则,强化结果导向和投入产出分析,推进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六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通过专项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按要求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监控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转移支付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挥项目库对资金预算的基础支撑和约束作用,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九条 要加强资金统筹,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和城镇化建设事业发展方面的资金,要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确定实施的重点项目,与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形成合力。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允许市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将剩余资金在专项资金内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对于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省级保留审批权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报分管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列入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购买服务计划。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任务清单主要包括:

(一)支持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奖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土建、安装工程和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等。

(二)支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推动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以及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支持治安防控、环卫消防、小区环境和基础设施整治改造,专业物业服务以及小区居民整治改造意愿强烈的其他项目建设。

(三)支持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和城市品质提升。开展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环卫及其他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城市路网优化、绿道和停车设施建设,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城市供水、供气和供热设施建设,城市河道和黑臭水体治理,园林绿化和管网改造,污水垃圾处理和人居环境改善等。

(四)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支持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推广,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能效提升,推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和建设绿色生态城区(镇)、绿色智慧住区建设,制定建筑节能和绿色发展规划,实施建筑能效监测、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等。

(五)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推广,培育装配式技术产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等。

(六)支持新型城镇化试点示范。推动省级新型城镇化试点和特色小镇发展,支持试点城镇和特色小镇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七)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其他重点支出。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制定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本级支出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分配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和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验收备案。

专项资金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投入。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里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全省住房和城镇化建设事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统筹安排使用,着力支持民生保障、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一)着眼惠民生。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保障和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二)着眼补短板。支持解决城镇生态、功能、空间、风貌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治理城市病,促进城镇发展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

(三)着眼高质量发展。支持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城镇综合功能,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搭建新旧动能转换载体。

(四)着眼绿色发展。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和大气污染治理,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促进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按照精简项目申报、提高管理效能、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专项资金分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因素法”分配。选取客观因素,合理确定权重,结合各地财政困难程度,按照分配公式切块下达,重点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等财力薄弱地区倾斜,由市县按规定用途和方向使用。

(二)市县整体竞争立项分配。采用竞争性评审分配方式,择优选定试点示范市、县(市、区)、镇(乡)或建设单位切块下达,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结合实际,在规定权限内自主安排使用资金。

其中,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的资金,原则上一律以上年数据为依据测算,避免资金闲置。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权衡年度资金预算、发展计划、任务目标、项目属性、投资规模、融资渠道等情况,科学遴选确定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省级资金是否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完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等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组织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活动。相关部门应当早谋划、早决策,切实加快预算执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省财政厅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加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力度,省财政厅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7〕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7〕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7〕2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8〕21号)同时废止。

(2019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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