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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03 16:35 浏览次数: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工作,山东出台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帮扶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困难劳模和困难职工帮扶、提高劳模待遇以及促进工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劳模是指山东省劳动模范、山东省先进工作者以及按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全国劳动模范相关待遇按规定由中央予以保障,不列入省级帮扶资金扶持范围。

困难劳模,分为生活困难劳模和特殊困难劳模,具体范围由省总工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界定。

困难职工分为生活困难职工和特殊困难职工。其中,生活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特殊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职工;由于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特别困难的职工。

生活困难和特殊困难补助对象认定及帮扶标准,由省总工会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帮扶资金补助对象:

(一)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二)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全省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的(单套自住房除外)。

(三)安排共同生活的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四)拥有非生产资料性质高档机动车辆的。

(五)年度内本人、配偶或者共同生活的子女自费出国(境)旅游的。

(六)经证实不属于生活困难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帮扶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帮扶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总工会全面负责帮扶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分配、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帮扶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困难劳模和困难职工帮扶活动,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活动。困难劳模帮扶是指对困难劳模个人的补助;困难职工帮扶包括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庆日送温暖活动,针对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救助、助学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促进就业等帮扶活动。

(二)提高劳模待遇相关事项。主要是根据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有关规定发放的劳模一次性奖金等。

(三)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促进工会事业发展的事项。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定期召开的山东省工会代表大会会议费用支出等。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弥补各级总工会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其他与劳模和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各级工会组织应按照“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劳模和职工档案。

办法自2019年6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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