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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利奇马”台风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23 16:36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支持“利奇马”台风灾区恢复重建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为支持和帮助“利奇马”台风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有关税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支持“利奇马”台风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轻受灾企业和个人负担的主要税收政策

1.纳税人因“利奇马”台风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其于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按照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90%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

2.企业因台风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3.纳税人因台风灾害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台风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5.因台风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因台风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7.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9.纳税人已完税的车船因台风灾害报废、灭失的,可以凭借有关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10.纳税人获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保障受灾区域群众生产生活的主要税收政策

11.粮食企业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12.对接受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13.对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三、鼓励社会各界支持灾区恢复重建方面的主要税收政策

14.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6.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在按规定核准受灾企业和个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原则处理,最大限度帮助受灾企业和个人减轻负担,支持灾区尽快恢复重建。同时,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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