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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8-30 10:23 浏览次数: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2019年1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提出,结合实施党政机构改革,深入推进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工作,整合原有科技基地建设资金、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自然科学基金等,设立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同时要求,省财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性资金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鲁政发〔2019〕1号文件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科协起草了《暂行办法》。

二、制定过程

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暂行办法》。为确保办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又征求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内预算处和预算绩效管理处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整合原有科技基地建设资金、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自然科学基金等,设立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暂行办法》共31条。主要包括:

(一)资金来源。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资金。

(二)资金支持重点。重点支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科学技术普及,以及其他需要保障的省级科技创新重点支出。

(三)预算编制。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科技创新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省财政厅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批复下达。

(四)预算执行。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支出属于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五)资金管理监督。省业务主管部门对科技创新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省财政厅对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项目单位要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预算执行结束后,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自评;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部分政策、项目进行重点评价;结合单位自评及省业务主管部门重点评价情况,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抽查复核。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科学术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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