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预〔2019〕28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8月5日
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预算支出标准管理,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支出标准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计划、编制、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复审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支出标准,是指为满足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专项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四条 预算支出标准分为财政标准和部门标准。财政标准是指由省财政厅编制发布或省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编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发布的支出标准;部门标准是指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对财政标准进一步细化的支出标准,或根据财政部门统一规划自行编制发布的具有特定适用范围的支出标准。
第五条 预算支出标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加强顶层设计,科学编制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总体规划,优化预算支出标准体系整体结构,完善各项支出标准设置,注重支出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发挥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
(二)突出重点,分类推进。逐步完善基本支出标准,切实推进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围绕部门核心职能活动,聚焦重点支出领域、共性项目、重大延续性项目,分门别类实施支出标准建设。
(三)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立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年度任务计划,首先从适合标准化管理、工作急需、易于实施的项目入手,开展支出标准建设。注重加强成果利用,将现行相对成熟的行业标准,按程序上升为预算支出标准。
(四)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标准制定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资金需求和支出标准,增强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用性,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基本履职和重点工作需要。
(五)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根据预算支出标准行业领域和建设任务,明确职责分工,着力完善支出标准体系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加强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预算支出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实行“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省财政厅和省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的职责是:
(一)制定省级预算支出标准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分解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支出标准建设任务。
(四)制定所牵头(参与)的相关预算支出标准。
(五)管理预算支出财政标准。
(六)指导省业务主管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七)协调和处理预算支出标准管理其他事宜。
第八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预算支出标准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由本部门牵头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年度计划。
(三)制定由本部门牵头(参与)的相关预算支出标准。
(四)负责预算支出标准在本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实施应用。
(五)负责部门支出标准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预算支出标准年度计划编制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部门核心职能活动、预算管理需要等,对预算支出项目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条 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省财政厅商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制定财政标准建设年度计划,下达牵头和参与编制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项目管理需要,自行制定部门标准建设年度计划,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支出标准一般应当是与部门核心职能最相关、预算管理最急需的项目,对成熟规范的部门标准要按程序及时列入财政标准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预算支出标准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标准名称、适用范围、主编部门、完成时间、编制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 预算支出标准的编制
第十三条 预算支出标准编制的参考依据是:
(一)预算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或外省已发布的支出标准。
(三)相关行业、部门标准、规程规范。
(四)相关行业、部门发展规划。
(五)相关市场公允价格。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预算支出标准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公正。预算支出标准要一视同仁,原则上不同部门的同一事项采用相同的标准,保持预算支出标准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二)简便易行。预算支出标准要满足支出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部门职能活动,充分利用已有标准,突出标准的可操作和稳定性。
(三)经济节约。坚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压缩支出成本,体现经济高效、厉行节约。
(四)稳定有效。预算支出标准应具有阶段稳定性,至少在一个年度内可以作为科学有效的预算核定或支出开支依据。
第十五条 预算支出标准编制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核阶段。
(一)准备阶段。牵头编制部门应确定具体负责预算支出标准编制工作任务分工,具体编制人员应具备胜任相关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预算支出标准编制方案应主要包括编制重点、编制方法、编制进度安排、具体分工等。其中,财政标准的编制方案应由牵头编制部门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起草阶段。预算支出标准编制应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形成预算支出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阶段。预算支出标准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包括标准相关的利益各方。征求意见结束后,牵头编制部门根据各方意见,对支出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四)审核阶段。牵头编制财政标准的部门应将预算支出标准报批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一起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牵头编制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部门标准制定应当经省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体审定。
第五章 预算支出标准的发布和实施
第十六条 财政标准由省财政厅单独或会同牵头编制部门发布实施;部门标准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自身加强管理的需要自行编制并发布,但不得与财政标准相抵触。
第十七条 财政标准发布实施后,省本级支出预算申报、审核、安排及执行均以此为依据。
第十八条 部门标准可作为省业务主管部门内部管理以及编制年度预算建议、预算执行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预算支出标准的复审和修订
第十九条 预算支出标准实施后,牵头编制部门应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复审。预算支出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预算支出标准在复审后,按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修订的标准被确认继续有效,保持标准的原状。
(二)需修订的标准列入下一年度计划。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相关的预算支出标准应当废止:
(一)预算支出标准的适用环境或者条件已不复存在。
(二)新的支出标准已经发布。
(三)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违背。
(四)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不一致。
(五)其他应废止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省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预算支出标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