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提高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研究起草了《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09〕1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国家和省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规范管理等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资金预算管理、拨付使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我们研究起草了办法。
该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制定办法的依据;明确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的用途;明确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具体分工。
(二)预算编制。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具体要求;明确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明确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明确省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明确了省业务主管部门实行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具体范围;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预算执行。明确提出省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具体要求;明确省财政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具体规定;明确政府采购、政府购买、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
(四)资金监督管理。明确预算执行中资金使用的具体要求;要求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明确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实施绩效评价的具体要求;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明确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
(五)附则。明确省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本办法施行日期、有效期和同时废止的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7日
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