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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2019-2021年享受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24 14:40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公布山东省2019-2021年享受商品

储备业务税收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商务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与投资促进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予以公布,并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附件:山东省2019-2021年享受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企业名单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 东 省 商 务 厅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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