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预〔2019〕35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2019年山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山东省均衡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9年山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5日
2019年山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县乡财政保障能力,切实兜牢县级“三保”底线,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4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做好县级“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19〕128号)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市为单位统筹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乡政府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引导各市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障基本、促进均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为财政困难县补助、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奖励、县级绩效奖励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特殊事项补助资金。其中,对基本支出存在财力缺口的财政困难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给予补助;对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成效较好的市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进入财政部2018年全国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前200名的县(市)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章 财政困难县补助资金分配
第五条 对可用财力不能满足基本支出需求的县,纳入省级财政困难县补助范围。
第六条 财政困难县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根据县级当年可用财力、基本支出需求、基本财力缺口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按照统一公式分县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补助资金=省级补助总额×(某县基本财力缺口×某县困难系数)×转移支付系数。其中:
基本财力缺口=基本支出需求-当年可用财力。
(一)可用财力的确定
主要根据2018年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以及其他计入可用财力的财政收入计算确定。数据主要来源于2018年县级财政决算。用公式表示为:
可用财力=(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80%)+(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补助中的事业费-上解支出)+(彩票公益金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50%+部分财政存量资金)+2019年民生类转移支付增量。其中:
1.返还性收入=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其他税收返还收入。
2.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体制补助收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结算补助收入+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收入+城乡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收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移支付收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收入+固定数额补助收入+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收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收入、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不计入当年县级可用财力。
3.上解支出=体制上解+专项上解。
4.部分财政存量资金=(2018年底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2017年底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此项存量资金,按30%的比例计入可用财力。
5.2019年民生类转移支付增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补助增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省级补助增量。
(二)基本支出需求的确定
基本支出需求主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县级支出政策标准和范围,以及相关人员数据计算确定,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以及民生保障支出。用公式表示为:
基本支出需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支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公用经费支出+民生项目支出。
1.人员经费支出=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费支出+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乡镇工作人员提高津贴补贴经费支出+县以下机关人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经费支出。其中:
(1)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根据国家及省定工资标准和相关财政供养人员数据确定。
(2)乡镇工作人员提高津贴补贴经费支出: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提高乡镇工作人员津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津〔2014〕9号)规定的乡镇工作人员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及乡镇工作人员数据确定。
(3)县以下机关人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经费支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9〕21号)规定的县以下机关人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标准及相关人员数据确定。
上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数据分类确定:在职行政人员及公检法司人员按照省委编办提供的2018年在职人数确定;在职事业人员根据2018年财政供养人口信息系统数据,按照户籍总人口和平均供养率分档修正后确定。退休人员根据2018年财政供养人口信息系统数据,按照全省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平均水平修正后确定。离休人员按照2018年财政供养人口信息系统数据确定。
2.公用经费支出=行政在职人员公用经费+事业在职人员公用经费+公检法司在职人员公用经费。具体标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3.民生保障支出=教育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医疗卫生支出+优抚支出+村级组织经费补助支出+扶贫支出+其他支出。其中:
(1)教育支出=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支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支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支出+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支出+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支出+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助学金支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和助学金支出+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支出。
(2)社会保障支出=优抚对象补助支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支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支出+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支出等。
其中,优抚对象补助支出=“三属”定期抚恤补助支出+老红军补助支出+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支出+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支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支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助支出+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补助支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支出等。
(3)医疗卫生支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支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支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支出+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支出等。
(4)村级组织经费补助支出。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经费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组发〔2017〕3号)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5个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0号)中规定的村级组织经费补助标准及理论村个数确定。
(5)扶贫支出。根据省扶贫开发办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及财政部确定的扶贫支出标准计算确定。
(6)其他支出=社区服务补助支出+公共文化支出+就业专项支出+计划生育支出+生态环保支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农村危房改造支出+农田水利、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付息等其他必保支出。
在测算上述民生项目支出中,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支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支出、优抚对象补助支出等据实结算项目外,原则上按常住人口计算确定。对户籍人口多于常住人口的人口流出县,民生项目支出按户籍人口计算确定。教育支出全部按实有学籍人数计算确定,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支出纳入流入地财政基本保障范围。
(三)转移支付系数和困难系数的确定
1.转移支付系数根据各县基本财力缺口总额和困难系数,结合省级转移支付补助总额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转移支付系数=1÷∑i(某县基本财力缺口×某县困难系数)。
i=1,2,……N,全省缺口县
2.困难系数根据各县人均财力、人均支出和缺口率,以及所在市的人均支出、市本级人均财力等因素及权重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困难系数=(县级人均财力系数×0.3+县级人均支出系数×0.3+县级缺口率系数×0.4)×0.4+(市级人均财力系数×0.5+全市人均支出系数×0.5)×0.6。
直管县财政困难系数=县级人均财力系数×0.3+县级人均支出系数×0.3+县级缺口率系数×0.4。
其中,人均财力=可用财力÷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数。
人均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人口数。
县级缺口率=某县缺口额÷某县基本支出需求。
上述因素测算系数,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确定。
第三章 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县级绩效奖励资金分配
第七条 纳入省级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奖励范围的地区,为除青岛市以外的15个设区市。
第八条 省级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依据各市对财力薄弱县帮扶资金安排情况、工作努力程度、所辖县(市、区)均衡度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计算确定。同时,根据上年各市对财力薄弱县帮扶资金实际安排情况,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奖励资金=省级奖励资金总额×(该市新增对财力薄弱县帮扶资金安排数额×40%权重+该市县级均衡度×30%权重+该市县级均衡度提升幅度×30%权重)×该市困难系数×转移支付系数。
其中,1.各市对财力薄弱县帮扶资金安排数额,暂按照各地上报数据测算,年度终了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进行清算。
2.县级均衡度(以下简称均衡度)根据各市人均财力水平最低的40%县人均财力占各市县级人均财力的比重和各市人均支出水平最低的40%县人均支出占各市县级人均支出的比重两因素各占50%权重计算确定。
3.县级均衡度提升幅度=2018年该市县级均衡度-2017年该市县级均衡度。
4.困难系数根据市本级人均财力及全市人口规模情况确定。
5.转移支付系数=1÷Σi(Σj某市某种因素分值×某因素权重)
i=1,2,……15,纳入范围的设区市
j=1,2,3,某市3项因素值
上述因素测算系数,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确定。
第九条 县级绩效奖励资金:对进入财政部2018年全国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前200名的县(市),按名次高低分档给予奖励。其中,对前10名的县各奖励1000万元;对第11-50名的县各奖励500万元;对第51-200名的县各奖励3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省级财政困难县补助资金采取测算分配到县、下达到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的管理方式;省级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奖励资金采取直接测算下达到市的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各市接到省级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相关县(市、区),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资金要集中用于落实工资及民生政策,并重点向财政困难县倾斜。市级要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安排相应资金,进一步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市级要将省级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奖励资金全部下达到县(市、区),其中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下达数不低于所辖县(市、区)平均数。省级下达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中涉及20个深度贫困地区,必须及时足额下达到有关县(市、区)。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坚持把“三保”放在财政支出的优先位置,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合理制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案,将上级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工资、民生政策以及脱贫攻坚工作,并重点向财政困难乡镇倾斜,切实减轻乡镇支出压力。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同时,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使用省级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严禁采取编报虚假信息、有税不收以及非税收入不入库等方式骗取省级资金,严禁将省级资金用于“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将扣减该地区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分配使用省级资金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各市财政部门要于2020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在预、决算报告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采取的措施与成效,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19年山东省均衡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转移支付财力调节功能,均衡地区间财力水平,确保中央调资政策落实到位,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是指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设立的,用于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三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统一规范、促进均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范围为2018年人均财力25万元以下的11个市、原莱芜地区以及财政困难县。
第五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依据各地本年调资支出需求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财政困难程度,按照统一公式计算确定。
(一)计算公式
某市(直管县)均衡性转移支付=本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总额×该市(直管县)本年调资支出需求×转移支付系数。
(二)分配因素
调资需求因素主要根据2018年中央规定的机关事业在职人员和离休人员调整工资政策及标准财政供养人员确定。
某市(直管县)本年调资支出需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资标准×该地区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调资标准×该地区离休供养人员数)×财政困难系数。其中: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休人员工资调资标准,根据中央调资政策有关规定确定。
2.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以各地上年度财政供养人员系统统计数为基础,按照总人口规模及平均财政供养率修正。离休供养人员数为各地上年度财政供养人员系统统计数。
3.财政困难系数,主要根据上年度各市县人均支出、人均财力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某市财政困难系数=该市本级人均财力×权重25%+该市人均支出系数×权重50%+该市人均财力系数×权重25%。
某直管县财政困难系数=该县人均支出系数×权重50%+该县人均财力系数×权重50%。
其中,人均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人口数;人均财力=可用财力÷财政供养人员数;可用财力=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上解上级支出。
(三)转移支付系数
根据各市(直管县)调资需求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某市(直管县)转移支付系数=1÷Σi(某市(直管县)调资需求)。
i=1,2,……N,纳入范围的设区市(直管县)。
第六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落实国家调整工资政策及重大民生政策,并重点向财政困难县倾斜。市级应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安排相应资金,共同帮助县乡政府落实国家调资及民生政策。县乡财政部门要在落实好国家调资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县乡民生、运转等基本支出。
第七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各市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相关县(市、区),并报省财政厅审查备案。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将约谈相关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同志,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省财政厅将相应扣减该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 各市及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大报告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19年山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规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9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是指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塌陷地等老工业区经济转型发展而设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三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激励约束、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对象和补助期限。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第一轮补助期限为4年,第一轮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评价结果,转型未成功的市县延续补助5年。补助政策到期后,以退坡前一年度补助额度为基础,分4年按每年退坡2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财政部确定的享受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的独立工矿区和采煤塌陷地等老工业区。补助期限为3年,期满后视情况予以取消。
第五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分为补助资金和奖惩资金,具体由资源枯竭城市补助资金、独立工矿区和采煤塌陷地补助资金以及奖惩资金组成。
第六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地区总人口、资源枯竭程度、财力水平等因素分配。用公式表示为:
资源枯竭城市补助资金=资源枯竭城市补助资金总额×非农人口(市辖区采用总人口)占比×该地区困难程度系数×该地区资源枯竭程度系数。
其中,困难程度系数参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办法测算。资源枯竭程度系数参照利用资源储量占累计查明储量的比重确定。
第七条 独立工矿区、采煤塌陷地补助主要依据各地区总人口、矿区面积和职工人数、财力水平等因素分配。用公式表示为:
独立工矿区、采煤塌陷地补助资金=独立工矿区、采煤塌陷地补助资金总额×(总人口×权重40%+矿区面积(采煤塌陷面积)×权重20%+矿区职工人数×40%)×该地区修正系数。
其中,修正系数根据上年各市人均财政支出、人均财力以及各市指标总分值确定。
第八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奖惩资金根据《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发改东北〔2013〕1165号)规定,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地区,扣减当年一定比例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 资源枯竭城市应将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区因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保欠账、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独立工矿区、采煤塌陷区所在县(市、区)应将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棚户区搬迁改造、塌陷区治理、化解民生政策欠账等方面。
第十条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1〕71号)规定,相关市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年度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全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分配奖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相关市财政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地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资源枯竭城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