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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1-22 10:14 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精神,2019年5月28日省政府印发《推进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9〕1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明确了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这是国务院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指导意见印发后,国家出台的首个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改革方案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明确要求省级政府要参照国家方案,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规定和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我省实施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二、把握的主要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大力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完善生育政策,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二)坚持遵循规律,适度强化省级权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全省性或跨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由省级统一制定全省基础标准或提出原则要求。

(三)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按照“统一规范、简化操作,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思路,统一调整,合理确定省级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对改革中的新增事项,按规定及时明确。

三、主要内容

我们根据国家方案确定的改革事项,重点对省以下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和划分。具体如下:

(一)明确各级财政事权范围。一是明确省级财政事权5项。包括全省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省级卫生健康管理、省级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二是明确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8项。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省性或跨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全省统一实施的妇幼公共卫生项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省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三是明确市县财政事权5项。包括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市县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市县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市县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市县自主实施的中医药项目。

(二)规范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分为两类

第一类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在支出责任分担上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实行省级分档分担办法

第二类包括全省性或跨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全省统一实施的妇幼公共卫生项目、医疗救助、省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在支出责任分担上暂按现行政策执行,省级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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