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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出席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20-10-16 19:39 浏览次数:

10月15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九场,邀请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李学春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问:我们注意到,《若干措施》中提出要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请问,目前我省的生态补偿工作是怎样开展的?有哪些具体做法和成效?下一步有什么工作打算?




答: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主要目的就是按照“污染者付费、保护者得到补偿”的原则,把环境治理成效与经济利益挂钩,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各地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我省是较早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的省份,自2008年开始,先后在空气、重点流域等领域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制度。2019年,在系统总结前期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出台了“1+6”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政策体系。

具体内容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根据各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总量,按照东、中、西部地区梯度递减的标准,向各市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并将调节资金与省级环保方面的资金共同建立“资金池”,统筹用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二是建立节能减排奖惩机制。根据各市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单位GDP能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向各市返还调节资金。三是完善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各市主要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变化情况,地表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化和水质达标情况,自然保护区管护成本和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情况等,分别实施大气、地表水、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政策。

政策实施两年来,成效非常显著,省级向各市清算收取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62.2亿元,返还49.4亿元,下达空气、地表水、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补偿和排污强度排名挂钩奖励等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资金26亿元。生态补偿机制充分发挥了财政政策激励约束的双重作用,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小、生态环境改善大的地区少缴纳调节资金、多获得奖励资金;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多缴纳调节资金并追加赔偿资金。2019年,我省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9大约束性指标超额完成4项,今年以来,全省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例、优良水体比例等各项指标继续呈向好态势。在省级政策的带动引领下,济南、烟台等市也制定出台了相应的生态补偿办法,进一步将考核奖励机制延伸到区县,形成“省、市、县”三级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态势。

下一步,省财政将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按照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要求,继续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一是结合财政奖励机制运行评价结果,于今年年底完成现行“1+6”财政奖补机制修订工作;二是进一步拓宽生态补偿范围,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制定出台海洋环境质量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形成“1+7”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三是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推进建立生态保护红线以及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形成“1+N”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多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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