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1 18:24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鲁财采〔2020〕30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统筹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经省政府授权,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20日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品目

编码

备注

A      货物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201)

计算机设备

A020101


1

服务器

A02010103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打印设备

A02010601


4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1


5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6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104


显示设备

A02010604


7

液晶显示器

A0201060401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A02010609


8

扫描仪

A0201060901


计算机软件

A020108


9

基础软件

A02010801


10

信息安全软件

A02010805


办公设备(A0202)

11

复印机

A020201


12

投影仪

A020202


13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14

LED显示屏

A020207


15

触控一体机

A020208


销毁设备

A020211


16

碎纸机

A02021101


车辆(A0203)

17

乘用车(轿车)

A020305


18

客车

A020306


电气设备(A0206)

19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20

空调机

A0206180203


其他货物

21

家具用品

A06


22

复印纸

A090101


    C    服务

23

互联网接入服务

C030102


24

车辆租赁服务

C0403


25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1


26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27

法律服务

C0801


28

会计服务

C0802


29

审计服务

C0803


30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C0805


31

印刷服务

C081401


3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C1008


33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34

机动车保险服务

C15040201


35

云计算服务

C99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省或者其他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范畴

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可对本部门或系统内有统一采购需求、配置标准且采购数量较大的办公自动化设备、教材和专用教学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医用器械及耗材、检验检测仪器等专业设备或服务,设置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各主管预算单位定期归集采购需求,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制定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具体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标准

级次

货物

服务

工程

省级

150

150(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100万元)

150

市县级

50

50

60

注:①分散采购具体品目范畴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明确,此目录另行公布。

②网上商城内采购品目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另行制定。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标准

级次

货物

服务

工程

省级

400

400(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100万元)

400

市县级

200

200

400

注: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类招标限额为200万元;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限额为100万元。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

五、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目标之一。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对于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或产品,应通过制定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首购订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切实加大落实力度。

六、其他事项

(一)涉密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用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视同分散采购。

(三)本目录中品目名称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3〕189 号)确定。云计算服务为暂定编码,以财政部日后公布为准。

(四)本目录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五)各市可根据本目录自行制定具体执行办法,明确小额零星采购、网上商城、定点采购等采购形式以及代理机构选择等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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