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盘活力度,建立资产共享调剂机制,提高资产配置和使用效率,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6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建立省级政府公物仓,是今年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攻坚任务,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全省2019年度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也明确提出“完善政府公物仓资产调剂利用机制”的意见。根据省级资产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在赴北京、河北等省市调研的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了《暂行办法》,先后征求了相关省直部门、山东省财欣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欣公司”)的意见,并多次组织座谈讨论,针对反馈的管理职责、范围和工作流程等方面意见建议,对《暂行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省级政府公物仓,是指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家具用具等,进行集中收储、合理调剂、依法处置的运作平台。《暂行办法》共7章2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改革范围。按照省级资产管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政府公物仓主要承接管理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家具用具等三类资产,根据工作需要,实行统筹调配和共享共用。省属公立医院、学校和科研院所相关资产暂不纳入改革范围,由其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建立资产共享调剂的制度机制。
(二)管理职责。与其他省份由事业单位管理模式不同,我省将财欣公司作为政府公物仓受托管理机构,承担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产处置等具体职责;省财政厅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按程序审批政府公物仓管理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外发布公物仓运行情况。
(三)资产上缴。《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类资产上缴主体、时限和要求,今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半年以上的资产,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经批准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集中办公,举办(参加)省级及以上会议、展览、文体、典礼,以及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的资产,一律纳入政府公物仓集中存储,防止资产重复购置,造成浪费。
(四)资产使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职运转或事业发展需要,申请新增配置资产的,应当首先通过政府公物仓,以调拨或借用方式解决,政府公物仓无法调剂的,再安排资金购置,从源头上拧紧资产配置的“水龙头”,有效节约财政资金。
(五)资产处置。因达到使用年限报废等原因,处置政府公物仓资产,必须按程序报经省财政厅批准,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对政府公物仓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处理。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根据运行情况适时修订。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