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20〕44号
省公安厅,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分成政策。自2020年10月10日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取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件费,中央、省、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三级按照50%、25%、25%的比例进行分成。
二、规范征缴程序。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件费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征收,使用“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执收项目和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执收项目编码,按规定执收。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征收行为,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拖欠财政资金。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
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46号
国家移民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出入境证照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补发、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时,收取证件费。
二、上述证件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取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件费,应按照5∶5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件费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公民出入境证件费”(103040103)。
五、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取上述证件费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
六、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0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