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1-20 17:25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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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在山东省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能力建设项目(第二批)(项目编号、包号:SDGP370000201902006166、9包,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用户使用情况证明》”系虚假材料,并有以下材料佐证:你单位在该项目中的投标文件,本机关向该项目采购人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山东安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你单位送达的《对政府采购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函》,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向本机关送达的《关于政府采购有关情况的说明》,你单位向本机关送达的《情况说明》和山东安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机关送达的《关于山东省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能力建设项目(第二批)举报说明函》,本机关向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郴州市环境监测站、宁波欣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和宁波然诺科学仪器有限公司送达的《关于协助调查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函》,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向本机关送达的《关于〈关于协助调查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函〉的复函》,湖南省郴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向本机关送达的《关于〈关于协助调查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函〉的复函》,宁波欣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向本机关送达的《回复函》以及宁波然诺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向本机关送达的《回复函》,调查(询问)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发送了《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财罚告字〔2020〕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鲁财罚告字〔2020〕7号),并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组织了听证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17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招商银行或者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82669143

联系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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