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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定事项解读 | 山东省修订《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09 20:5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资环〔2020〕6号)最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原《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是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的需要,有助于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和推进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同时,修改完善原办法,有利于更好与上级文件相衔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修订过程。

2020年上半年,我们认真学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资环〔2020〕6号)最新要求,结合原《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运行情况,研究起草了新的《办法》初稿,先后征求了各市财政部门、14个相关省直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办法》初稿进行了数轮讨论修改,在充分协商、吸收借鉴相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现在的《办法》。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分21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流动为主线,横向列举了生态损害赔偿修复的各种情形,纵向涵盖资金产生、使用、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资金的定义。对生态损害赔偿资金及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做出详细定义,明确相关基本概念。二是资金的征缴。详细规定了资金的来源、构成、征缴程序,明确指出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三是资金的使用。明确资金的用途、使用申请和拨付程序,规定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四是资金的管理。明确了省财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的职能和责任,并对违规行为明确了惩戒措施。

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按照本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重新梳理确定参与部门,联合发文单位由原来的17个调整到15个(删除省司法厅、省法制办、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增加省工信厅、省海洋局)。

二是按照财政部规定,规范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定义。

三是增加了“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支付义务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

四是按照财政部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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