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214号)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省财政厅修订了《山东省财政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现予通告。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 ||||||||||
山东省财政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 事项 | 抽查 主体 | 检查人员 | 抽查 对象 | 抽查 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备注 |
1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财政监督局 | 厅有关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市县财政部门财政监督工作人员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各单位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情况 | 1.《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抽查比例 |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
2 | 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 财政监督局 | 厅有关处室(单位)工作人员 |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情况 | 1.《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第四十五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二)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四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或者专项监督检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或者调查。财政部门开展其他检查工作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而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查。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抽查比例 |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
3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 厅有关处室(单位)、市县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代理省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执行情况 |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抽查比例 |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
4 | 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 财政监督局 | 厅有关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市财政部门财政监督工作人员 | 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 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情况 | 1.《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 3.《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同时向财政部报告:(一)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二)办理备案情况;(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检查,必要时,有关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抽查比例 |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
5 | 财政票据检查 | 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 厅有关处室(单位)、市县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 执行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制度情况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2020年12月财政部令第104号修改)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抽查比例 |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
6 |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 会计处 | 厅有关处室(单位)、市县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 | 代理记账机构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等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抽查比例 |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