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减税降费 > 政策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5 16:26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

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鲁财税〔2020〕48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现将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我省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

本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山 东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1日


相关附件:鲁财税〔2020〕48号.doc  鲁财税〔2020〕48号.pdf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