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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展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2 16:15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展会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展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展会活动实效,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展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5日


山东省省级展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展会资金管理,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展会活动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1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展会,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省委、省政府举办,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直党政机关承办或参加的境内外经贸合作洽谈会、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论坛等招商招展活动(不含文化类、公益类展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展会资金,是指通过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省级展会的资金。

第四条 展会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强化展会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重点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双招双引”和贸易促进活动,推动展会合理布局、科学发展。

(二)市场导向,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展会活动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界定展会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财政主要承担不宜由企业负担、不能通过市场运作的费用,避免政府大包大揽,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三)加强监督,提升绩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全流程展会资金管理机制,强化资金绩效管理,严格资金监督管理,提升展会活动实效。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展会资金由省财政厅、举办展会活动的省直党政机关(以下称展会主办单位)共同管理。

第六条  展会主办单位组织编报展会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编制绩效目标,并按规定做好方案制定、预算编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账务核算、总结报告、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展会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指导展会主办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管理,做好资金的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展会资金预算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展会主办单位通过部门预算一体化系统提前做好项目入库管理申报等工作,编制资金绩效目标,提报资金预算申请。

(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对展会预算申请进行审核,综合考虑资金需求、筹措渠道以及财力可能、使用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待省人代会批准后,纳入相关部门(单位)预算。

第九条  省财政厅加强展会资金统筹管理,强化预算硬约束,原则上应编尽编,执行中一般不增加展会资金规模。

第十条  因国家部委临时要求或省委、省政府临时安排,确需新增展会支出的,由展会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省财政厅研究资金安排意见。

第十一条  对省直党政机关与有关市党委政府联合主办的展会,以及由省直党政机关主办、有关市党委政府承办的展会,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区、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承担职责分级负担。

第十二条  鼓励展会活动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建立展会资金退出机制。如展会为常态化、周期性开展,前三期为培育期,培育期内财政保障资金维持不变,培育期后财政保障资金每期削减20%,逐步实现市场化运行。培育期后,确需由财政继续按培育期政策给予保障支持的,展会主办单位应起草必要性论证评估报告,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编制预算并报省财政厅研究资金安排意见。

 

第四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十三条  应由企业承担、市场运作的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展会资金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对应由展会资金保障的,按照以下支出标准执行:

(一)场地租赁费。是指活动发生的公共综合展区(中心展台)、活动会议场所等租赁费用。该项费用采取市场定价原则,对于拟展开的会展活动,主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委托承办单位通过询价与场馆签订规范的租赁意向书或协议,作为核定预算的依据。

(二)展位特装费。是指活动发生的公共综合展区(中心展台)设计、制作、布置费用。根据展会层次、展会时间、布展施工地点以及布展地综合物价水平等,将展位特装费分三类:

省内特装,在济南、青岛举办的展会展位特装费,每平方米费用展会淡季期不超过800元、旺季期不超过1200元;省内其他地市举办的,每平方米费用展会淡季期不超过600元、旺季期不超过1000元。

国内特装,在国内一线城市举办的展会展位特装费,每平方米费用展会淡季期不超过1200元、旺季期不超过2000元;东部沿海地区城市举办的,参照济南、青岛标准确定;国内其他地区举办的,参照省内其他地市标准确定。

国际特装,根据展会所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据实确定展位特装费标准。

对确有必要采用特种设备或高技术素材进行特装的展会活动,经批准后可根据实际物料价格制定特装标准。

(三)广告宣传费。是指举办展会在电视、网络、电台、报纸、杂志等媒体(含融媒体)刊登广告以及在展馆内外张贴宣传广告所发生的广告制作费、媒介发布费。按照定期培育、限高退坡的原则,广告宣传费实行比例、限额控制:首届举办的展会,广告宣传费占展会总费用的比例不超过30%,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延续举办两届后,广告宣传费占比不超过2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延续超过3年的展会,广告宣传费占比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属于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应额外申请经费。

(四)线上展会运营费。鼓励展会通过举办“云展览”、“云招商”等线上展会创新办展模式,重点支持网络支持费、采购商邀请费、开幕式运营费、翻译费、企业上线培训费、承办费等。相关费用采取市场定价原则。

(五)安全保卫费。是指为保证展会顺利开展发生的安全保卫工作费用,主要为公安机关指定派出的第三方安保公司的安保费用。该部分费用采取据实结算方式。

(六)接待服务费。是指接待参加活动的嘉宾、随行人员发生的接待服务费用,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标准待省机关事务局制定相关商务接待管理规定后,按其规定执行。外宾接待相关费用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7号)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七)不可预见费。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展会资金预算的5%确定,主要用于展会活动中发生的展位调整、招募志愿者、邀请重要嘉宾及专业采购商、开展展会实施效果评价等方面。该部分费用采取据实结算方式。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直党政机关参加的境内外招商招展活动,相关展位租赁费、广告宣传费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参照上述有关标准执行。省委、省政府特别重大展会活动相关费用,在参照上述标准基础上视情况“一事一议”确定执行标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展会主办单位应从严控制展会资产购置,确需购置的应严格落实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展会资产监督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使用规范高效。

第十六条  展会活动应当充分利用主办单位、参与单位现有资产,现有资产无法保障的,原则上通过省级政府公物仓等方式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单位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依据有关标准从严从紧租赁或新购,在展会活动结束一个月内,新购资产由主办单位负责统一上缴省级政府公物仓集中收储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展会活动的具体承办单位须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必要的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承办此类活动的丰富经验,以及能够提供相应的展示设施和专业化服务。具体承办单位,原则上由展会主办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展会主办单位要做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展会活动结束一个月内,展会主办单位要向省财政厅报送展会活动实施情况、经费收支决算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重点说明展会成效和项目落地情况。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展会主办单位要按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展会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展会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中延续性展会,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预算安排建议足额予以支持;“良好”等次的,预算安排压减10%;“合格”等次的,自下期开始不再安排财政补助资金;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向省委、省政府提出暂停举办展会的建议,整改到位后重新申办。

第二十一条  展会主办单位要对展会资金独立核算,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展会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检查、审核、评价等活动。对截留、挪用、挤占展会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国家相关展会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山东省境内外招商展览和市场开拓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企〔2004〕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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