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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28 16:59 浏览次数: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0〕51号)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税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我省政府财力的重要来源。但从非税收入管理实际看,我省非税收入管理一定程度还存在管理范围不清晰、征收行为不规范、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亟需制定统一规范的制度办法。同时,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出现了非税收入电子化改革、减税降费等新情况新问题,也给非税收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制定全省性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该文件以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为主要依据,并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等文件。

三、起草过程

自2019年11月开始,我们就开始着手起草该《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财政部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后,江苏、安徽等省份相继出台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或办法,我们都认真进行了学习借鉴,起草了《办法》初稿。考虑到非税收入涉及厅内多个处室,也涉及众多省直部门。首先征求了厅内22个处室的意见,征集到20余条意见全部采纳。其次,征求了33个省直部门和16个市财政局的意见,征集意见34条(省直8条,各市26条),采纳或部分采纳17条,其他意见大部分属于政策理解性偏差,经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

该文件经省财政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经省领导审定,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41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规定了非税收入的定义、范围和类别以及主管部门,强调了非税收入的管理原则和体制机制。第二章为非税收入的设立管理,明确了各类非税收入的设立和变更权限,强调了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缓征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和程序。第三章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对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执收权限以及代收银行的管理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票款分离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对非税收入的入库和退库进行规定。第四章为非税收入的资金和预算管理,对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分成管理和调整权限进行了规定。第五章为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主要对非税收入票据的定义、监制、发放、使用、缴销等有关制度进行了规定。第六章为非税收入的服务与监督,明确了非税收入的信息公开、日常监督、举报查处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教育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市贯彻落实本办法以及有效期等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

1.第1条为政策依据,第2条为本办法规定的非税收入管理范畴。

2.第3条规定了非税收入的定义和分类,与财政部的办法相比,我们参照了其他省份的做法,进一步明确界定了非税收入的范围,即不包括税收收入、债务收入、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和贷款风险准备金,这样更符合非税收入管理实际。

3.第4条和第5条规定了非税收入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管理原则。

4.第6条规定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上的职责。

5.第7条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健全非税收入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二)第二章 设立管理

6.第8条规定了由中央和省分别设立的非税收入管理权限,重点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强调国家和省已清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从制度上杜绝基层“改头换面”收取已取消收费项目的问题。

7.第9条第1款规定资产和资本类非税收入的征收权限问题,明确以产权关系来确定资产和资本类非税收入的征收权限,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扩大收入覆盖面,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率“松绑”助力。

第2款明确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的性质和管理问题。根据财政部第100号令等文件规定,需要着重说明两点:一是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的出租出借收入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且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首次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的出租出借收入,可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再行缴库,从制度上解决了国有资产通过中介机构拍卖等形式变现,相关中介费用不好处理的问题,为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明确了路径。

8.第10条主要明确了由同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设定的非税收入类别。同时,强调属于中央审批设立的非税收入,除中央授权外,省级及以下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变更。

9.第11条至第13条主要是针对目前国家减税降费大背景,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的减免缓权限,强调基层要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各项降费政策的规定。

(三)第三章 征收管理

10.第14条规定了非税收入确定执收单位的三种类型:一是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财政部门委托执收单位征收;二是税务机关征收;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同时,明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

11.第15条对执收单位依法依规执收非税收入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为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明确缴纳义务人为企业的还要在非税系统中采集企业全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第16条对缴纳义务人缴纳非税收入义务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减免缓的办理程序。

13.第17条对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的确定、管理、义务进行了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与我省现行管理模式相比,增加了市县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自行增加本级代收银行的规定。

14.第18条规定除依法依规可收取现金、无法实现票款分离等两种特殊情况外,执收单位都要执行“票款分离”制度,与我省多年来强调的非税收入执收要求保持一致,将“票款分离”作为一项基本的征收制度固定下来。

15.第19条和第20条对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和入库要求进行了规定。

16.第21条明确各级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收入指标,严禁通过各种手段虚增非税收入。

17.第22条对非税收入的退库做了具体规定;第23条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对非税收入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四)第四章 资金和预算管理

18.第24条明确了非税收入根据不同性质,由国务院或财政部确定,分别纳入三种预算形式。

19.第25条对非税收入的分成比例的确定原则、分级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为厘清市级权限,明确规定,除直管县及中央和省有明确规定外,设区市可以设定市与县共有非税收入的分成比例。

20.第26条明确要求各级各执收单位要及时清分、划解非税收入;第27条对实行降费政策后的经费保障进行了规定,从制度上杜绝了地方“乱摊派”的可能性。

(五)第五章 票据管理

21.第28条对非税收入票据的定义、作用和种类进行了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为适应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需要,办法中首次明确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的合法性,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一种形式。

22.第29条和第30条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监(印)制、发放等制度进行了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执收单位要严格落实票据管理制度,确保专人负责、加强管理。

23.第31条对非税收入票据发生灭失情形的处理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24.第32条第1款明确了执收单位执收非税收入应履行开具票据的义务,对于未按规定开具票据的情形,缴纳义务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第2款规定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需要依法纳税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开具税务发票。第3款为适应非税收入电子化缴纳改革的需要,明确了非税收入电子化缴纳后获取电子票据和换开纸质票据的途径。需要说明的是,为适应减税降费新形势,第4款明确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从制度和源头上防止“乱收费”和虚增收入的发生。

25.第33条结合近年来机构改革和减税降费的需要,为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对于因机构改革和减税降费导致收费项目取消或执收单位变更的情形,要求相关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6.第34条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动态更新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各执收单位也应动态更新和及时公布所执收非税收入的项目内容,以提高非税收入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

27.第35条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

28.第36条和第37条明确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以及受理、查处、反馈的责任部门。

29.第38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六)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30.第39条至第41条明确了教育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市贯彻落实本办法的要求以及有效期等内容。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12月28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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