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30 16:33 浏览次数:


淄博市、威海市、菏泽市财政局

为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0〕79 号)、《财政部关于做好直达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2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直达资金预算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便函〔2020〕387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直达资金预算执行和监控工作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24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指标,资金编码为“Z135060000007”,列2021年“211节能环保支出”预算支出科目,具体金额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考虑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情况,确定各市资金分配额度,用于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污染地块调查和风险评估,土壤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已从中央和省级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此次分配资金支持范围。

二、此次下达资金参照直达资金管理,在指标系统中按照“02中央参照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市在向下级下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资金单独调拨,及时将资金指标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监控系统中要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项目)。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括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直达资金下达后,应按照预算公开规定及时公开预算信息。

三、各市要参照《2021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明确的全省绩效目标,科学合理确定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运行监控。按照中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相关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快推动项目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表应于2021年1月底前,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1: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表 .xls

附件2:2021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xlsx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doc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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