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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4 10:17 浏览次数:

各市(不含青岛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近日财政部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财办金〔2020〕101号,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在全国开展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现将《方案》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管理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明确提出,要完善产权登记等管理制度。各市财政局、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基础工作来抓,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责任,认真开展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切实加强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

二、分类组织实施。各市财政局、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要按照“全面覆盖、应登尽登”的要求,将占有和使用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全部纳入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系统。对需清产核资的各类机构,要及时进行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登记国家享有资本。对已经办理占有登记的各类金融机构,要结合2019年以来的变动情况,及时办理变动登记。对纳入登记范围、尚未办理占有登记的各类金融机构,可以2020年6月30日为会计时点,办理占有登记。

三、明确责任分工。本次产权登记专项工作遵循“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全省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省级国有金融机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开展工作;各市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地方各类金融机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对产权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验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级产权登记申请工作,并组织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对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及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抓好工作落实。本次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分为动员申报、审核登记、监督检查三个阶段。各市财政局、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产权登记宣传培训,抓紧梳理需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相关机构名单,确认工作联系人,并于1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要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各市财政局、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要建立产权登记工作月报制度,于每个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财政厅国有金融资本监管处:陶安邦,0531-82669985;省国有资产统计评价中心:谢丽峰,0531-82669561;电子邮箱:sdczcq163.com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市财政局要在2021年3月底前完成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相关机构的登记审核、材料入库建档、产权证(表)申领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于2021年4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进度缓慢、登记质量不高的,视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联络员情况表

        3.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附件1-2: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pdf

  附件2.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联络员情况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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