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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0 16:29 浏览次数:

鲁财税〔2020〕1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残联、省税务局:

近期,《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以下简称《公告》)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费额的计算办法继续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执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告》等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或拒绝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降费政策落地生效,切实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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