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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0-02-11 10:45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免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

考试费的复函

鲁财税〔2020〕7

 

省农业农村厅

你厅《关于申请免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费的函》(鲁农函字〔2019〕336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在保留该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对报名参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的考生暂免收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费。组织实施该项考试所需经费纳入所在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减免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

相关附件:鲁财税〔2020〕7号.doc  鲁财税〔2020〕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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