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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再推10项税费减免政策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

发布日期:2020-02-11 09:11 浏览次数:

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在前期针对疫情防控已出台政策基础上,再推出一揽子财税支持政策,涉及减轻相关企业税收负担、鼓励捐赠、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四个方面10项税费政策。

减轻相关企业税收负担方面: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后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类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鼓励捐赠方面: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现金,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方面: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方面:对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上述一揽子政策,有助于进一步降低相关企业和个人税费负担,帮助相关企业渡过困难期,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更好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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