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0-02-13 11:08 浏览次数:

省发展改革委:

张雅维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财政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财政厅党组高度重视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落实并完善相关财税政策。目前,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完善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9〕6号),对于资不抵债、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对其破产、清算、注销等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安置、工资社保等清算费用,先由企业净资产支付,不足部分由部门、单位通过调剂预算适当解决,确实难以调剂的,可以通过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给予适当补助。2020年,通过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项资金2亿元,用于统筹解决省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中的有关费用问题。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3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成国  0531-82669568)

原文链接: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013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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