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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3 18:26 浏览次数:


鲁财会〔2020〕5号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企业:

  根据中央、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和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省会计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指导本地区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补学,各市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采用网络教育方式开展。2020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另行通知。

  三、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评估疫情防控对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可能带来的影响,正在制定政策预案。省财政厅将保持与全国会计考办沟通联系,实时关注会计资格考试时间安排的最新动态,并及时向各市通报。

  四、我省2019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异议期公示结果一律通过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反馈,不再寄送纸质材料。2019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适当延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五、根据财政部通知,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申报截止日期和考试日期均已推迟,目前省财政厅正常接受申报。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所有申报人员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9〕53号)要求,整理好申报材料后直接寄送至省财政厅,市级及以下单位人员的申报材料不再先行报送各市财政局审核。前期申报材料已报送至各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的,由各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统一寄送至省财政厅。申报截止日期及笔试有关要求请随时关注省财政厅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专题网页通知。

  六、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省财政厅已在“山东政务服务网”开通网上办理入口。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可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企业开办登记之后,将设立备案材料寄送至省财政厅。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投诉、举报等业务,可将投诉、举报材料寄送至省财政厅,疫情防控期间不接受来人来访。

  七、各县(市、区)开展代理记账机构设立许可,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争取实现“全程网办”,暂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要通过快递等方式,落实行政审批“零见面”。

  八、全省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工作,主动公开业务咨询电话和办事指南,回应社会关切。

  九、山东省财政厅材料寄送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3号,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收),邮编:250002。

  业务咨询电话:

  0531-82669793,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0531-8266999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评审;

  0531-82669791,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

  0531-82669970,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管理;

  0531-82669125,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管理;

  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请咨询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或行政审批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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