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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布第一批免税防控疫情物资进口单位名单和进口物资清单

发布日期:2020-02-17 08:56 浏览次数:

2020年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6号),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实施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其中,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由省级财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

为贯彻落实好免税政策,进一步支持我省防控疫情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迅速行动,在全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并按照“随报随审”的原则,分批次确定全省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2月14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对第一批符合条件的7家进口单位,价值约1071万元的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有关进口单位可在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加强与卫生健康、海关、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密切跟踪防控疫情形式和政策执行情况,及时研究确定后续批次免税防控疫情物资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推动免税政策落实落实,保障防控疫情物资供应,全力支持我省防控疫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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