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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7 15:41 浏览次数:

鲁财办发〔2020〕8号

各市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保障相关财税政策和资金落地见效,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扎实推进政策资金落实情况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高效有序”的原则,扎实推进疫情防控政策资金监管,真正把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一)跟踪开展非现场监管。建立政策资金执行情况台账,通过视频会议、电话调度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动态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及资金拨付进展,督促相关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健全配套制度。对落实不力、执行缓慢的,要查明原因,重点推动。

(二)稳妥推进现场监管工作。疫情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医疗保障和经济发展需要,选择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资金,适时开展现场监管。一是抓政策落实效益,采取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等方式开展疫情防控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查看有无主观上不落实等慵懒怠政问题,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个人尽享财税政策支持。二是抓资金使用安全,关注各类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投向是否精准,既要理解支持特殊时期“特事特办”,也要深入查纠购置疫情防控无关资产等“搭便车”行为,更要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贪污侵占、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问题,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三是抓财务管理规范,关注疫情防控防治部门和单位是否建立了规范的资金使用明细账,是否严格执行物资应急采购、入库、领用、调拨等管理制度,必要时可将相关单位纳入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范围,不断提升财会基础工作水平。

二、强化疫情防控资金绩效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全面落实好疫情防控政策、提高应急保障效率的同时,做好疫情防控资金跟踪问效,提高使用效益,确保资金投得准、管得住、用得好、效益高。

(一)简化事前绩效管理。疫情防控期内,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类新增或调剂使用资金,可不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管理范围。简化绩效目标管理,疫情防控资金绩效目标实行补录备案制管理,采取事后补报方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在下达资金时,可暂不要求编报绩效目标,但应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提出资金绩效管理要求,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组织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据实补录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

(二)强化事中监控。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运行监控,严禁使用防疫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疫情防控期内,以非现场监控为主,各级财政部门可灵活采用线上报送、线上跟踪等方式,有效有序开展监控工作;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现场监控,重点关注各类防疫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对于资金安排与使用方向严重不符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调查处理。

(三)加强绩效评价。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资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对疫情防控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自评。在全面绩效自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重点抽取具有长期性、社会关注度高的疫情防控项目,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重点关注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公平性和有效性,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财政政策、加强资金管理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各级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中,要积极探索完善应急资金管理机制,为今后应急突发事件完善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提供有益的参考意见和决策依据。

三、积极转变工作作风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信息共享、互相支持,避免重复监管,减轻基层工作压力。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地方经济运行、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等情况的调研,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为领导决策和政策优化调整提供参考。

附件:《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

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11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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