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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05 11:07 浏览次数: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省财政厅联合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对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梳理,印发了《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7项税费支持政策。一是减轻疫情防治机构负担。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减轻相关企业及个人负担。如对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个人获得的省政府、国务院部委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捐赠。对企业或个人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按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四是优化相关资格认定程序。疫情防控期间,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由一年两次改为随时认定。

其中,为加大支持力度,在省级权限内,研究出台了两项创新政策:一是免收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为鼓励企业创新,在疫情防控期间,我省企业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首次注册费。二是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为减轻群众负担,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原则抓好落实,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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