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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Ⅱ级响应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2 11:18 浏览次数:

鲁财采〔2020〕9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通知,自2020年3月7日24时起,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Ⅰ级响应调整为Ⅱ级响应。为统筹做好我省疫情防控和政府采购复工复产,现就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恢复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采购人应按照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要求,结合政府采购项目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疫情期间暂停或延期的项目,应当按照暂停或延期公告依法做好衔接工作,并书面通知报名供应商;延期前报名时间未截止的,应当依法延长报名时间,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二、继续加强开评标现场管理。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继续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工作。一是继续执行登记问询制度。逐一准确登记参与开评标活动人员的基本信息,测量、记录个人体温。二是继续严格执行开标场所每日(次)消毒制度。开评标场所应当配备消毒器具,每日或每次使用前后,都应当进行清理消毒工作。三是继续加强个人防护工作。进入开评标现场人员都应当自行戴好口罩,做好手部卫生消毒。

三、部分恢复评审专家抽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本地专家参加评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择优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年龄偏大、个人身体情况欠佳,或近14天内有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

供应商投诉及评审专家申请相关工作,继续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现场受理供应商投诉及评审专家申请的通知》(鲁财采〔2020〕5号)相关要求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3月8日          

原文链接:山东省财政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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