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
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鲁财金监〔2020〕4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区)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各省级国有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9〕1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级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的监督管理。各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要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并严格履行公司治理程序。
二、省财政厅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国有金融企业本级增资扩股,直接报省财政厅履行相关程序。其他省级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按现有管理体制履行程序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中,因增资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金融企业控股权的,需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三、省财政厅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国有金融企业所属重点子公司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由其母公司报省财政厅履行程序;其他省级国有金融企业所属重点子公司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仍按现有管理体制履行程序。
四、通知中第十条所提到“国有金融企业关于增资扩股问题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被增资企业基本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等)、增资扩股金额、增资扩股完成后资本总额及股东拟持股比例,以及申请增资扩股的理由和资金用途等内容。
五、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导致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的,应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有关表证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监〔2020〕2号)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