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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6 08:51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

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鲁财会〔2020〕13


各市(不含青岛)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

为切实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号)等规定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全省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记账机构备案

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向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2019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迁入地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并通过附件上传盖有有效印章的电子版年度备案表、新增专职人员书面承诺书。

二、行业协会备案

2020年各地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规定的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6月30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年度收支情况、年度业务活动安排及实施情况,以及行业发展形势和问题分析、意见建议等。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既是深入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重要环节,又是促进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放管服”改革的关键时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市、县级财政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集中专门人员和时间,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备案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省、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分析研究行业发展情况,撰写和报送年度备案工作报告。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备案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在备案工作中要主动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全省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县级,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严格审核把关。市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督导职责,特别是对工作薄弱的地区要重点帮促。县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把好审核关口,对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财政部门应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搞好总结分析。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2019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等情况,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形成年度备案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开展“放管服”改革情况(包括县级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职能变化情况),行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促进行业发展的建议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各市在工作报告上加盖单位公章后,于7月20日之前将报告的扫描件电子版(PDF格式)报省财政厅。

四、其他事项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30号)精神,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试点实施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方式由优化服务转为告知承诺改革,市级财政部门应将工作开展情况体现在年度备案工作报告中。

各地在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联系人:朱彪,0531—82669970,zhubiao@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职能情况统计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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