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府紧急采购项目完成后有关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
鲁财采〔2020〕12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政府紧急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政府紧急采购绿色通道项目完成后有关信息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启疫情防控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的通知》(鲁财采〔2020〕2号),省直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绿色通道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备案有关采购信息(以下简称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内容、进口产品、采购金额、资金来源等。
二、备案流程
备案工作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完成,涉密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不使用政府采购指标的项目。采购人进入“合同管理”模块,选择“补录紧急采购合同”,填写相关信息,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提交系统,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自动备案。备案工作原则上在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
(二)使用政府采购指标的项目。通过采购计划管理和合同管理完成备案。
1.采购人进入“建议书”模块,关联拟使用的政府采购指标,采购计划类型选择“补录紧急采购”,采购方式选择“自行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无”,在附件中添加项目概况说明,补充其他信息,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提交系统。
2.采购人进入“合同管理”模块,备案项目合同信息,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提交系统。
3.采购人使用相关指标支付资金。
如采购人拟使用的指标品目与实际采购品目不同,需跨二级品目调整的,按照指标变更流程进行调整。在二级品目以内调整的,采购人在补录采购计划时自行选择新品目,无需审核。
三、工作要求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规范确定紧急采购事项,加强紧急采购项目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采购人不得通过紧急采购绿色通道规避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项目供应商未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的,采购人应当提醒供应商登陆“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自行注册。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