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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出席新闻发布会并介绍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0-03-05 08:56 浏览次数:

3月4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同志介绍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情况。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董苏彭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问: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我省主要实施了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答:感谢记者提问。疫情发生以来,全省财政系统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快速应对,主动作为,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2月2日,我省在全国率先明确17项支持疫情防控税费政策,并积极落实国家陆续出台的系列优惠政策,聚焦防护救治、物资保障、社会捐赠、复工复产等方面,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是支持防护救治。为支持医疗机构防护救治、关心关爱医务人员,对相关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自产自用的试剂,免征增值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保障防控物资。生产方面,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同时,新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运输方面,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进口方面,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防控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三是鼓励社会捐赠。按照税法规定,社会捐赠需通过公益机构实施,税前扣除也有比例限制。针对这次疫情,为鼓励捐赠,放宽了条件。一方面,除通过公益性机构捐赠外,直接向医院的捐赠也允许税前扣除,进一步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取消比例限制,凡用于疫情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四是支持复工复产。国家和省出台了大量支持复工复产的税费政策。比如,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公共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免征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等等。

上述政策涵盖面广、针对性强、含金量大,在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保障重点防控物资供应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密切跟踪政策运行,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全力抓好落实,确保政策效应充分释放,共同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谢谢!(孔进 赵云亮 胡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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