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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有关表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9 15:14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

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

登记有关表证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金监〔2020〕2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区)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9〕9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有关表证的通知》(财金〔2019〕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

产权登记是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落实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产权登记管理各项工作。要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分布和变动状况,按照“应登尽登、应登必登”的原则,严格程序、认真登记、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来源和动态发展等信息。

二、统一规制,分级负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全省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直接负责省级国有金融机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开展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有所属企业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不仅负责本级的产权登记工作,同时负责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申请、合规性审核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市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二)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及所属企业,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并对申报产权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要健全产权登记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职能部门,落实岗位职责,强化对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报省财政厅。

(三)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好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要在摸清国有产权底数基础上,依法确认国有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对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把关审核。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掌握所属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监督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出资、产权变动和处置行为,及时统计、监测、汇总、分析国有金融资本占有、使用和变动等情况。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要求

(一)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登录网络版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http://jrcqdj.mof.gov.cn/)进行填报;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所属企业和各市县国有金融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暂通过单机版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在财政部金融司网站下载,网址:http://jrs.mof.gov.cn)进行填报。今后,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部部署,逐步完善软件系统,提高产权登记填报工作的科学性和便捷性。

(二)产权登记证(表)是国有金融机构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依法占有、使用国有金融资本的凭证。省属和各市国有金融机构应及时申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及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依申领程序发放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证(表)。各市财政局审核所属国有金融机构产权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报送省财政厅领取发放。

(三)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级及其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市财政局应当于每年5月25日前,编制上一年度本地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并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适时对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有金融资本监管处:李影 0531-82669985

国有资产统计评价中心:谢丽峰 0531-82669561

电子邮箱:sdczcq@163.com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有关表证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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