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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06-15 08:49 浏览次数: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统筹考虑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对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所附《山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金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与溴共伴生的应税产品,或者作为共伴生应税产品的溴,分别计征资源税。开采其他共伴生应税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分别核算的,对共伴生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别核算的,共伴生应税产品按照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从低品位矿开采的应税产品,不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五、纳税人从尾矿开采的应税产品,按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

六、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山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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