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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将苹果保险纳入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4 21:44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将苹果保险纳入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

鲁财金〔2020〕34号

 

 

各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建设,支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20〕54号,将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地区由2019年的10个省份扩大至20个,试点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由不超过2种增加至3种。按照财金〔2020〕54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原有温室大棚、大蒜险种的基础上,将苹果保险纳入中央财政奖补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苹果险种。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40%。中央财政承担25%;省财政对省财政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25%、20%,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25%、20%、15%;其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具体分档情况执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9〕24号)有关规定。原省财政直管县荣成、利津执行市级第二档政策,商河、莱阳执行市级第一档政策至2023年底。

二、温室大棚险种、大蒜险种。继续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温室大棚和大蒜享受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支持的通知》(鲁财金〔2019〕31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奖补试点工作,并根据财金〔2020〕54号文件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做好与其他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的衔接。奖补资金涉及的预算管理、机构管理、监督检查等事宜,继续执行《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9〕24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将联合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试点期间发生农业保险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承办保险机构,该市县要取消其试点资格。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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