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将公路设施损坏
赔偿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通知
鲁财税〔2020〕34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经研究,决定将“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规定,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属于国有资产,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应依法给予赔偿或补偿。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将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收入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再作为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
二、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收入列“103070699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其中,普通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收入由市、县两级公路管养机构执收,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县道、乡道等农村公路由县级公路管养机构执收,全部缴入县级国库,统筹用于修复被损害的公路设施、支付赔偿评估费用等。
三、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赔偿或补偿,根据实际修复建造成本,以协商或评估等方式,由市县公路管养机构与赔偿义务人确定赔偿金额。
四、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收入转列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后,按照财权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普通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设施损坏修复管理经费由市级财政保障,县道、乡道等农村公路设施损坏修复管理经费由县级财政保障,统一纳入公路管养机构预算。公路管养机构应按规定的标准及时修复公路等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五、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7月29日
相关附件:鲁财税〔2020〕34号.doc 鲁财税〔2020〕3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