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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有关指标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7 10:47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月报有关指标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资〔2020〕25号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以下简称资产月报)编报质量,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有关指标的通知》(财资便函〔2020〕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增指标

为全面反映各级各部门资产盘活情况,在财政部资产月报体系基础上增加“资产有偿使用情况”栏次(表样见附件2),具体指标为:

(一)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填报本年初至本月末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的原值。

(二)资产出租出借收益。填报本年初至本月末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对外投资收益。填报单位本年初至本月末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二、提高编报质量

(一)加强数据审核。各级各部门强化资产月报数据统计与对比分析,重点关注《封面表》中独立编制机构数、在职实有人数,以及《资产情况表》中各类数据,对变动较大等异常数据,要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做好数据迁移。按照财政部工作要求,自编制9月份资产月报起,省财政厅将对资产月报基础数据与资产年报进行对比,差异较大的集中反馈核实。同时,将原省级集中部署的资产月报系统嵌入到各市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市财政部门要周密筹划,做好系统运行、数据迁移等相关工作,实现本市资产数据互联互通。

(三)明确报送方式。自编制9月份资产月报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统一通过“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其中,各市财政局汇总资产月报报送网址为15.208.26.153:8081/ZCYB(内网)

三、有关要求

针对当前资产月报编报中存在的上报率低、上报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省财政厅将加大资产月报考评力度,并按季度通报,考评结果纳入资产绩效考核范围。资产月报编制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人:李云飞,联系方式:0531-82669841;

技术支持:0531-82669844、89701364、89701725。

 

附件:1.财政部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有关指标的通知

2.资产情况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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