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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出席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加快推进人才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0-09-14 08:43 浏览次数:

9月11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同志解读《关于加快推进人才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省财政厅总会计师单卫国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问《指导意见》中有关人才住房的财政支持政策主要有哪些?



答: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近年来,省财政厅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集中资金和政策资源,大力支持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特别是今年以来,在各级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省财政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安排人才建设专项资金15.78亿元,比2019年增加3.73亿元,增长30.96%,重点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应用型人才队伍发展和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持续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和动力。

住房是满足人才需求、吸引留住人才的重要方面。2019年省住建、财政等五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将包括引进人才在内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纳入住房租赁保障范围,享受财政补贴政策。这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当地保障性需求且预留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后,可调剂作为人才临时租住房,进一步加大了人才住房的保障力度。对此,省财政充分运用资金和政策工具,通过“一加大、两减免、三鼓励”,加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满足多样化人才住房需求。“一加大”:即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今年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17.24亿元,对各地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给予补助,支持济南市、青岛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多渠道加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两减免”:一是减免有关税收,对用于引进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税收减免政策。二是减免有关收费,对用于引进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涉及的政府性收费;对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公共租赁住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三鼓励”:即鼓励各地向购房居住的引进人才提供安家补贴,根据财政状况,区分人才类型,合理设定补贴种类和补贴标准;鼓励各地向符合当地人才标准且租房居住的人才发放租房补贴,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鼓励各地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人才住房筹集、运营管理和维修维护等,多渠道筹集人才住房建设资金。

下一步,财政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各项人才住房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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