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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贯彻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15 08:44 浏览次数:

近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贯彻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财资环〔2020〕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我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给予大力支持,投入大量资金,陆续实施了渤海综合治理、“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等重点工程,我省近岸海域生态取得较大改善。为加强和规范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域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在认真学习研究《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4号),深入调研我省实际的基础上,省财政厅起草了文件初稿,征求了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的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履行会签程序,正式印发了《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内容共18条。

(一)总则。该部分内容包括《实施细则》第1-6条,主要明确了资金范围、管理原则、用途、限制等。《实施细则》中所称的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专项用于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资金。

(二)预算编制。该部分内容包括《实施细则》第7-10条,主要明确了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各部门责任分工、运转流程等,并对项目储备库管理和项目调整作出规定。

(三)监督管理。该部分内容包括《实施细则》第11-14条,主要对绩效管理、监管机制、信息公开等作出要求,并要求各级各部门积极配合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开展保护修复资金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四)其他内容。该部分内容包括《实施细则》第15-18条,主要对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作出要求,并明确了解释权和实施期限等有关内容。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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