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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03 11:14 浏览次数:


2020年9月3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山东省省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共分5个部分。

一是总则。明确了补助资金设立依据、资金来源及用途、财政保障原则及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等。

二是明确了补助范围和标准。中央驻鲁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接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财力补助调节系数等因素测算。省属国有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根据各地实际接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260 元。对接收任务较重的县(市、区),省财政将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是规定了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程序。省财政厅按照省国资委提供的各地应接收中央企业和原中央下放企业、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预拨年度补助资金至市级财政部门。各市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接收任务后,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部门于 2021年1月底前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文件。省国资委对各市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省财政厅依据省国资委审核意见,按照各地实际接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核定补助金额并对 2020 年预拨资金进行据实清算。

四是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明确了各地国资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职责范围。

五是附则。《资金管理办法》自2020 年9月3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2年9月2日。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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