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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1 16:28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资〔2021〕2号 


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有关省直部门、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编报范围

我省财政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编制范围为:产权隶属于各级政府的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

二、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一级企业按产权隶属和财务管理关系负责所属地方国有企业决算工作。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9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完善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9〕6号)规定,已划入省属一级企业的企业,由接收的省属一级企业负责组织填报。已完成人员、财务交接手续的,接收企业集团母公司须将划入企业纳入集团2020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对未完成交接手续的,由接收的省属企业收集汇总,力争2021年合并纳入本企业集团的财务决算体系。对产权暂不划转的企业,其企业决算工作继续按产权隶属和财务管理关系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2020年各市市属企业已完成划转和统一监管的,要纳入本市财政企业财务决算体系。

各市(含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下同)地方国有企业决算工作由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三、报送内容

(一)各市财政局和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一级企业应以正式文件报送年度汇总(合并)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含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纸质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

(二)省直部门报送内容:2020年度本部门汇总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见财资〔2020〕130号附件8-2),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

(三)省属一级企业报送内容:1.2020年度合并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见财资〔2020〕130号附件8-1)、集团母公司财企01-04表,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合并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合并及企业集团所属三级及三级以上子企业和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须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4.经省政府批复的土地作价出资入账情况等电子文档,应上传至决算年报系统的企业集团附件信息表。

(四)各市财政局报送内容:1.2020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见财资〔2020〕130号附件8-2),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

(五)各编报单位需登录年报网报系统填报2020年山东省企业年报数据,报送网址:联通网入口http://124.128.19.221:9097;移动网入口http://103.239.155.181:9097),数据审核无误后再予报送。各编报单位要做好单机版决算数据安全备份。

四、编报要求

(一)总体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各级企业等编报单位(以下简称“各编报单位”)要明确单位内部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要求和财政部编制说明,层层落实上报、审核责任,完善数据审核流程,严肃决算工作纪律。各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基础上,编制《202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并认真组织录入、审核、汇总(合并)、分析等工作,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完整。

(二)编报级次细化到末级。各编报单位要准确掌握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架构层级,认真梳理所属企业树形结构并在决算系统中进行规范。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编制纳入合并范围的全级次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方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决算封面填报要求。各编报单位要据实填写各自财务管理层级的决算封面所有基础信息。规范填写企业名称、单位负责人、通讯地址、报表审计机构等基础信息;要区分填写企业所在地区和行政隶属关系信息;要按照新国标,准确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经营规模、经济类型、组织形式、审计方式等信息。为便于与上年户数核对,形成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企业要据实规范填写上年企业代码。若与企业自有财务会计数据系统进行对接转换,应逐一对应检查代码匹配情况。

(四)人力资源情况表填报要求。企业应按照填报说明,准确区分年末从业人员和年末职工人数填报口径,并据实填报“企业负责人人数”和“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项目,如存在身兼两职或身兼数职的企业负责人,按组织关系和薪酬相配比的原则填报。

(五)补充表填报要求。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有关补充表,避免遗漏,尤其是境外投资情况表、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表、企业股权结构表。

(六)详实填写报表其中项。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报表中的所有其中项,尤其是其中项较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基本情况表、人力资源情况表。

(七)年报审计全覆盖,禁止调控决算指标。企业提供的决算数据须经过中介机构审计,2019年决算未经审计的企业要抓紧整改落实到位。除执行内部审计的部门外,其他部门单位要落实财政部企业决算审计全覆盖的规定,依法依规将所属企业和完成财务尽职调查的划转企业,纳入中介机构审计范围,做好与次年国资预算收入预审申报的工作衔接。未经中介审计的企业、部门(单位)须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说明,财政部门结合本级国资预算收入预审工作,对企业决算是否审计情况进行复核,对出现问题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各市、县(区、市)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会计主管部门职责,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财会法规制度,禁止企业操控调整上年及期初决算指标,影响决算指标整体可比性等违规做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企〔2004〕5号)要求,企业调整决算指标须出具税务、国资监管等部门(单位)的批复文件和调账的政策依据文件。

(八)时间要求。各编报单位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通过决算年报系统上报决算数据及有关电子文档(上传至附件信息表);加盖部门(单位)、企业集团公章后的纸质版文档报送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其中参加集中验审的编报单位直接将纸质文档带至验审现场。

五、验审考评

省财政厅将于2021年4月对全省地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验审,有关省直部门、省属企业和各市财政局应按时参加集中验审(具体通知、参审名单另行印发)。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企业信息工作通报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18〕74号)规定,结合财政部强化财务信息披露和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将对各市财政局和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的决算工作质量等进行考核,对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各编报单位在决算中如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王  坤

联系电话:0531-82669543     传真:0531-82669841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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