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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绩效评价报告

发布日期:2021-12-31 15:09 浏览次数: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绩效评价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立项背景及实施目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为加强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央五部委试行办法我省出台了《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出台以来,山东省各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公安管理机构等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出台本辖区救助基金工作规范,明确申请、垫付救助基金工作流程,开展救助基金垫付和追偿等工作,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得到保障,伤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救助基金的实施,在及时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以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增强群众民生福祉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项目主要内容

救助基金实行省市两级筹集管理,统一政策,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一是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四是救助基金孳息;五是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后纳入当地救助基金账户管理的滚存资金;六是社会捐款等。救助基金的垫付情形包括: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和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垫付差额抢救费用;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自2010年截至2020年底,全省累计筹集基金17.94亿元(含追偿2.2亿元),垫付资金10.49亿元。

省、市财政部门为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负责救助基金分配,对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和追偿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有关单位研究分析、协调解决基金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因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引发的争议等问题。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管理办法、资金筹集相关规定,市级主管部门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省、市公安部门为同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内设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筹集本级救助基金,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分析工作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救助基金的运行情况及工作报告。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省救助基金工作规范,对全省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追偿垫付款,按规定开立救助基金专户,按来源及时入账资金,统一核算。

(三)项目绩效目标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加强救助基金管理,各地市根据规定程序审核,及时拨付救助基金,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同时,在基金管理上做到制度完善、程序规范,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能够及时到位,基金运行保持有序、高效,更好地发挥救助基金在救助弱势群体、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评价基本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

本次评价重点关注救助基金管理使用以及拨付到位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情况;具体垫付和追偿的情况;相关部门履职的情况等。通过对项目决策、过程、产出和效益四个指标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总结归纳救助基金管理经验和取得成效,了解基金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优化基金管理、修订基金管理办法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评价对象和范围

本次评价的主要对象是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开展以来的工作情况,重点是2020年度,涉及资金1.23亿元,涵盖全省15地市(不含青岛)。

(三)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

按照我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程,结合救助基金特点,充分体现和真实反映评价项目的绩效状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评价政策的需要,项目绩效评价共设立决策、过程、产出、效益4个一级指标,下设9个二级指标和16个三级指标,指标总分值设定为100分,均以地市为单位进行评分,最后按照全省各地市平均分作为最终得分。依据《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工作规程》(鲁财绩〔2020〕4号),分为4个等级:90(含)-100分为优、 80(含)-90分为良、 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三、评价结论和绩效分析

(一)综合评价结论

经综合评价,山东省2020年度救助基金运行以来绩效评价得分为81.91分,评价等级为良。

(二)绩效分析

依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评价情况对各指标进行综合打分,并分别从决策、过程、产出、效益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决策指标分析

决策指标分值共计15分,实际得分13.78分,得分率为91.87%,其中,绩效目标得分4分,组织制度得分9.78分。各地市公安管理机构均设立了清晰、可衡量的考核办法、目标。各地市公安机关均设立了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积极健全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过程指标分析

过程指标分值共计30分,实际得分24.52分,得分率为81.73%,其中,资金管理得分17.37分,组织实施得分7.15分。各地市能够较好地执行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规定,资金的管理使用比较规范,政策执行较为有效。但也存在基金筹集、使用、运行、档案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比如,地市普遍未将交强险罚没收入纳入基金管理;个别地方未将财政专户利息纳入基金管理;个别地方存在未扣除交险责任限额垫付;相关职能部门存在履职不够到位、审核监督职能发挥不够的情况。

3.产出指标分析

产出指标分值共计30分,实际得分22.28分,得分率为74.28%,其中,产出数量得分12分,产出质量得分6分,产出时效得分4.28分。2020年救助基金的垫付和追偿纳入了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各地市交警支队“减量控大”考核,进一步加大追偿力度。据统计,全年垫付2.2亿元,较上年增长27.9%,全年追偿0.96亿元,较上年增长130.58%,实现井喷式增长。但实际工作中,也存在地市间垫付和追偿不均衡、成效差异较大的问题。比如,从垫付支出完成率(历年累计垫付救助基金金额/省财政向市财政累计拨付金额)情况看,最高的枣庄达145.5%,最低的威海仅为64.1%;从资金追偿完成率(历年累计追偿救助基金金额/历年累计垫付救助基金金额)情况看,最高的达39.7%,最低的仅为9.4%。

4.效益指标分析

效益指标分值共计25分,实际得分21.33分,得分率为85.34%,其中,实施效益得分11.81分,满意度得分9.52分。从社会调查问卷汇总情况看,社会公众、受害人及相关部门单位的综合满意度为86.6%,人民群众满意度较高。

(三)取得成效

自我省救助基金设立以来,省、市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管理机构全面提升基金管理水平和服务质效,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积极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管好用好“救命钱”,财政职能作用得到较好发挥。省级及大部分市财政部门作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在办法制定、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牵头制订各级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并对相关规定进行政策解读,确保了各级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与规范性。二是积极筹集基金,通过对接省级银保监部门,督促保险公司及时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并确保按季度、足额缴库。三是确定提取比例。每年上半年请示财政部当年道路交强险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联合山东银保监局研究提出我省提取比例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四是及时分配资金。对筹集的省级救助基金,省级财政部门按比例及时拨付市级救助基金专户,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基金垫付需求拨付基金管理机构,保证了救助工作正常运转。

2.落实管理机构责任,着力打造民生服务品牌。一是推进民生服务窗口建设。省、市公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大力推进民生服务窗口建设,积极加强救助服务窗口规范化管理,实现了“服务场所设置合理化、内部管理制度化、办事流程规范化、管理服务精细化”的目标。目前,我省已建成救助服务大厅和服务站202个,实现了救助服务窗口全覆盖。二是开启快速救助绿色通道。各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积极推行“一次办好”工作机制,打造全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综合管理系统,丰富完善快速救助绿色通道。目前,全省已建成212条快速救助绿色通道,基本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开通一条的目标。2020年,全省通过绿色通道救治人数4368人。三是运用科技手段拓展追偿方式。积极探索利用社会信用管理平台,委托律师事务所追偿等方式,督促偿还义务人及时归还垫付资金,提升救助基金的循环使用效率,让更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救助。2020年,全省救助基金垫付共化解矛盾纠纷1215起,化解各地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信访案件261起,救助6049人,收到群众感谢信67封、锦旗178面,权威媒体及新媒体刊发宣传稿件1100余篇,我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民生服务品牌得到广泛传播和好评。

3.创新救助基金管理模式,基金运行畅通高效。在资金使用监管上,有的市财政实行资金预警机制,全面及时监督基金使用情况,并对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发出提醒;在业务审核管理上,有的市公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了专家委员会制,聘任业务领域专家解决疑难问题,有的市公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超过72小时垫付抢救费用的,由事故所在大队党委会集体研究形成正式会议纪要作为审核依据;在组织协调机制上,有的市公安机关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推出“警保联动”服务模式,联合交警支队、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实现职能交融、信息共享;在追偿模式创新上,有的市公安机关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总结出“五必追偿工作法”,济宁市公安机关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出台《关于机动车保险理赔款优先预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的指导意见》,推动垫付、追偿工作提质增效;在政策宣传推广上,有的市公安机关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借助电视台、广播电台、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持续扩大基金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组织制度建设情况

1.部门间联动履职尚待加强。评价发现,财政、公安、卫健委、民政、银保监、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单位存在履职不够有力,主要表现在:未定期对救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审计;审核相对宽松等。

2.管理制度尚待健全。极个别地方未出台制度办法的情况;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及极个别市实施细则与形势发展还有差距,与工作实际还有不太适应的地方。

3.制度标准尚待明确。存在基金应核销未核销、档案管理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

(二)基金收支情况

1.基金筹集来源未全部纳入基金管理。一是未按规定将未投保交强险罚款收入纳入基金管理。二是部分地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孳息未纳入基金管理。

2.政策执行标准和把握尺度不尽统一

一是受害人的界定不同。大部分地市将交通事故受伤双方均可界定为“受害人”,对双方均可进行垫付。个别地市对受害人的界定比较严格,对负有全部责任的不界定为“受害人”,不予垫付。有的市将交通事故中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方界定为“受害人”,予以垫付;对负有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的“受害人”不予垫付。

二是丧葬费用垫付标准不同。部分地市出台惠民政策,遗体运送、存放、冷藏、火化等基本费用已减免。7个市目前已无丧葬费用的垫付;4个市严格按照取得发票的金额进行垫付;4个市按照办法规定的丧葬费用最高标准垫付。

3.垫付范围超出制度规定

一是发放一次性困难补助。有个别地市出台政策,规定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通过救助基金将给予适当补助。

二是未扣除相关费用。个别地市存在未扣除交强险责任限额垫付的情况;极个别地市存在垫付病历复印费的情况。

4.各地市基金结余不均衡。截至2021年4月,各地市救助基金结余共计3.38亿元,存在各地市基金结余不均衡的问题,表明了各地政策尺度、管理流程、垫付效率不够统一,亟需进一步优化。

(三)基金运转方面

1.追偿有效性不足。一是追偿对象缺乏针对性。个别地市未对肇事方进行追偿,仅将受害人及其经办人作为追偿对象,追偿针对性不足,追偿效果欠佳;二是追偿效率有待改进。当前,我省平均资金追偿完成率为22.9%,追偿率较高的市为39.4%,最低的仅为9.4%。

2.垫付、追偿不够及时。部分地市由于医疗机构在抢救结束后申请不及时、个别救助机构、部分卫生主管部门审批不及时,导致救助资金垫付到位不及时的情况。部分地市未及时向赔偿义务人追偿,影响了追偿时效性。

五、意见建议

(一)尽快修订完善制度规范,统一政策执行标准

一是做好政策修订与完善。加强制度顶层设计,根据中央新出台的管理办法,适时从省级层面对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中未明确或实际执行中需要予以规范的事项,予以明确或修订。二是做好政策解读和宣讲。省级根据制度修订情况同步出台政策解读,明确政策执行的标准尺度,为全省基金的良好运转“立好标杆尺,当好裁判员”;同时,通过集中学习培训等方式,不断深化各级基金管理人员对政策的把握了解,明确政策范围,切实发挥好救助基金扶危救急的作用。

加强组织协调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权责

一是进一步优化完善救助基金协调机制。将部门协同管理贯穿救助基金运转全流程,理顺救助基金管理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权责归属,强化部门联动,打破信息孤岛。二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在现有成员单位基础上,增加民政、法院等部门单位的参与度。三是医疗机构配合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畅通救助绿色通道。卫生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救助绿色通道运行规范、高效,保障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群众办事便利性

建立便捷、开放、高效的线上申请、审批系统。构建连接财政、交警、医院、卫健委的各方共享工作机制,推行“业务网上流转、审批网上进行、证据信息共享”的工作模式,“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力争“一次办成、一次办好”。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努力提升公众对救助基金政策、工作的知晓度。

(四)强化救助基金保障,确保基金长效运转

一是进一步拓展筹集渠道。将基金筹集来源全部纳入基金管理,做到应纳尽纳,确保资金来源充足。二是健全省级调剂资金合理分配机制。结合实际和管理机构经费申请报告,及时对部分市级基金账户垫付量大、余额不足的予以补充,充分发挥省级资金的调剂作用,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三是优化追偿流程,创新追偿方式。明确垫付、审核、追偿各环节职责,严格把握垫付规定,提升追偿效率,做到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否尽否,符合救助范围的应垫尽垫,符合追偿的应追尽追。四是积极开展核销工作。尽快出台核销办法,并指导各地市级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垫付费用开展核销工作。

(五)结合理论与实践,探索山东管理新模式

一方面,广泛学习先进经验,探索管理新模式。目前,全国有8个省救助基金在省级层面已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由专业机构托管基金运作。要向先进省份学习交流,总结先进经验,积极推行统一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专业机构运行基金模式。另一方面,强化财政、公安、银保监、卫健委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与配合,选取保险市场及警保联动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市开展试点,探索山东管理新模式。

(六)强化绩效管理意识,确保履职尽责

牢固树立绩效管理意识,坚持把绩效管理理念根植于新办法。一是加强基金绩效目标管理,把科学设置绩效目标作为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二是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定期采集绩效信息,在充分分析基金管理、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的基础上,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保障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三是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省级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要根据评价结果,完善基金运行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作为资金分配、业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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