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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鲁财罚决字〔2021〕9号)

发布日期:2021-12-06 09:42 浏览次数:

李跃(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编号37000711):

经查,你于2018年出具的天成评估字(2018)第6、21、25、37号4份报告,存在报告底稿缺少实质性资料、评估参数测算不明确、缺少对技术资产要素及获利能力分析、伪造资产评估师签名等问题,并且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评估机构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业两年,没收违法所得3,6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然后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531—82669995

联系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3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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